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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GSP、GMP认证费 全部取消!

发布时间: 2017-03-27 浏览次数: 2021

医药网3月24日讯 平地一声雷,药品行业有大事!
 
从今年4月1日起,包括GSP、GMP认证在内的7项收费,全部取消!
 
3月23日,财*部、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《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*事业性收费有关*策的通知》(下称通知)——《通知》表示,“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7年4月1日起,取消或停征41项*设立的行*事业性收费。”
 
▍取消收费12项,涉及食药监管部门的有:
 
认证费。包括: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,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
 
检验费。包括:药品检验费,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
 
麻醉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
 
药品保护费。包括:药品行*保护费,中药品种保护费
 
财*部表示,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 
▍取消的收费票据缴销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
 
在《通知》中,两部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,应当到财*部门办理财*票据缴销手续。应当严格按照行*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,对须取消、停征或减免的行*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。
 
有关部门要加强*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违反规定的,应当按照《预算法》、《价格法》、《财*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*法规规定予以处理。
 
果断不收费了!
 
对全国近15万家药企、批发、零售企业来说,不得不说是个利好,尤其是在当前行业颇具压力的经营局面下,节流效果明显。
 
据国家食药监局数据库统计,全国共计有GMP证书28171张,GSP证书149169张,以最保守估算(GMP:3万/张,GSP:1千/张),仅就取消的认证费,近10亿元。
 
▍GSP、GMP认证即将取消
 
认证费不收了,下一步或许干脆连GSP、GMP认证也要取消。这并非空穴来风,事实上,从去年开始官方就不断释放出信号。
 
在2016年9月20日,CFDA法制司副司长吴利雅在“2016首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”对《药品管理法》的修订情况进行了介绍,在“重点考虑的修改内容”中,提到“适当减少行*许可:取消GMP、GSP认证等”。
 
今年3月,总局相关人士曾表示:正在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中已有部分内容基本确定,对GMP、GSP、GCP、GLP等不再搞具体认证。但管理不能滞后,还要按其规定规范检查,生产、流通可能会两证合一。
 
而此次两部委对认证费用的取消,极有可能可能就是全部取消认证的前奏。这也符合当前药品监管,由静态的认证,转为动态管控的大方向。宽进严管、飞检频繁,成为趋势。
 
自此,始于2000年的新版GSP认证、和始于1999年的GMP认证,或将成为历史。
 
(注:认证起始时间,GSP选取新版标准,GMP选取98年修订版。此前版本为试行)
 
附:取消或停征的行*事业性收费项目(财*部   国家发展改革委)
 
(一)取消的涉企行*事业性收费(共12项)
 
食品药品监管部门
 
16.认证费。包括: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,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
 
17.检验费。包括:药品检验费,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
 
18.麻醉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
 
19.药品保护费。包括:药品行*保护费,中药品种保护费
 
附: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*事业性收费有关*策的通知(财税[2017]20号)
 
**校、中直管理局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高法院、高检院,共青团*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*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发展改革委:
 
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清理规范行*事业性收费有关*策通知如下:
 
一、自2017年4月1日起,取消或停征41项*设立的行*事业性收费(具体项目见附件),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%。
 
二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*部门办理财*票据缴销手续。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*事业性收费,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,并按照财*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 
三、取消、停征或减免上述行*事业性收费后,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,由同级财*预算予以保障,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。其中,行*单位和财*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,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;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,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。*财*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*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。
 
四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*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*事业性收费*策进行全面清理,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,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*部。对确需保留的行*事业性收费项目,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对*设立的行*事业性收费,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,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、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。
 
五、各地区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络等媒体,加强*策宣传解读,及时发布信息,做好舆论引导。
 
六、各地区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*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,对须取消、停征或减免的行*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。有关部门要加强*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违反规定的,应当按照《预算法》、《价格法》、《财*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*法规规定予以处理。
 
七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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